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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出台改革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

干部为事业担当 组织为干部担当

时间:2018/6/22 10:28:30   来源: 宁波日报   点击: 877

深化改革的攻坚期,如何让党员干部既有奋斗激情、又无后顾之忧?近日,我市重磅推出《宁波市改革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(试行)》,聚焦服务保障“六争攻坚”,突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,在甬城大地上树立起干部为事业担当、组织为干部担当的鲜明导向。

市委组织部相关起草人员表示,“六争攻坚、三年攀高”,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主动作为、自我加压、敢于担当、勇于创新,也需要容错纠错机制为干部撑腰鼓劲。

为此,我市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,对干部在改革创新、干事创业中常见的履职过失情形予以概括归纳,对容错纠错的主要步骤和结果运用予以细化,为下一步“最多跑一次”改革、重大项目推进、审计、国企改革等领域制定容错纠错专项细则提供依据。

辩证对待干部的履职过失,是我市容错纠错机制的主要特点。《实施办法》坚持宽严相济、容纠并举。

具体来说,对在深化改革创新中,突破常规和惯例,但因缺乏经验,出现偏差或失误的;对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中央及省、市委决策部署,但因政策法规界限不明确或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,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失误的;对在推进项目争速、产业争先、科技争投、城乡争优、服务争效、党建争强等攻坚克难工作中,主动作为、自我加压,但因条件限制,未达到既定目标或出现失误的;对在处置突发性事件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、化解矛盾纠纷等风险较大的工作中,敢于担当、特事特办,但存在程序瑕疵或出现失误的,可以予以容错。

对在正常情况下未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民主决策程序的,问题出现后未主动挽回损失、消除不良影响或阻止危害结果扩大的,以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,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、食品药品安全事故、安全生产事故、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况,则不予容错。

经过启动实施、调查决定、结果告知等环节,给予容错的干部提拔任用、职级晋升、职称评聘不受影响,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,评先评优、表彰奖励不受影响,任职试用期满考核、年度考核、任期考核等考核评价不受影响,并免予其他惩戒追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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